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执371号
申请人:黄山市华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
被执行人: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024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5503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