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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爆破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31民初573号 原告:***,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 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爆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2号办公楼8层803号房。 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96号天筑鑫城2401号。 原告***与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爆破科技有限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楫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