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31民初573号
原告:***,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
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爆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2号办公楼8层803号房。
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96号天筑鑫城2401号。
原告***与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爆破科技有限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楫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