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湖破(预)字第2-1号
申请人:湖州市中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州德嘉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5年7月21日,申请人湖州市中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立公司)、湖州德嘉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嘉公司)以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城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港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2015年7月25日至同月26日为法定假日)通知了港城公司,港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
一、中立公司、德嘉公司分别为港城公司开发的凯旋国际项目提供工程监理和房产代理销售服务,其主张的未清偿债权分别为479.68万元和219.6万元,该金额与湖州江南华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第2259号审计报告相符。经向港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其认可港城公司结欠中立公司和德嘉公司部分合同款项,但对两申请人主张的金额不予认可,认为结欠金额没有这么高。
二、港城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28日,由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共同出资组建。经股权转让及增资,目前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的港城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18000万元,股权结构为:***出资2520万元,占股14%;***出资1080万元,占股6%;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4400万元,占股80%。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住所地为湖州市港南路2100号7幢,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物业管理。
港城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开发项目为凯旋国际楼盘,项目地处湖州市西南分区18-C号地块。该项目规划总户数为1233户,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15.89万平方米,于2010年10月开工建设,至2013年年底,项目建设基本停工,目前尚未建成交付。
受总体经济形势及房地产市场调控、联保互保等多种因素影响,港城公司陷入经营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审计,截止2015年6月30日,港城公司资产总额665118587.59元,负债总额1123441545.67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458322958.08元。
本院认为:港城公司由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住所地为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立公司、德嘉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虽港城公司对两申请人主张的债权金额不予认可,但对仍结欠两申请人合同款项的事实不持异议,故中立公司、德嘉公司系港城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在到期债权未能受偿的情况下,依法有权申请对港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港城公司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适格主体。港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审计报告显示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港城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港城公司在收到本院的通知后,亦未对中立公司、德嘉公司的申请提出异议。综上,本院认为,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湖州市中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湖州德嘉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