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驿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驿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萧民初字第6867号 原告杭州驿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驿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驿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驿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56元,减半收取16328元,由杭州驿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