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20民初3777号
原告:中子城(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翔宇路999号(研发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U71268。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车积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锂山路492号规(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11PTK0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子城(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车积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子城(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