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46624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596639。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灵芝,女,公司员工。
被告:中子城(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翔宇路999号6幢(研发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U7L268。
法定代表人:陈代镛。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子城(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8.68元,减半收取2654.34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红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蒲忠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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