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477号
原告:济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贤文花园北区10号楼3**6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2-189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江安河东路中段171号、173号、175号、1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丹农路1号海吉星电商大厦901。
法定代表人:**和。
原告济南**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济南**经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经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济南**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