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95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通辽市以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批发城大厦01162幢5-510号。
法定代表人:***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2-189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通辽市以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作出(2023)沪0151民初29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4,050.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3年4月11日,通辽市以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050.43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