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953号
申请人:通辽市以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批发城大厦01162幢5-510号。
法定代表人:***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2-189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通辽市以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通辽市以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4,050.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通辽市以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等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辽市以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4,050.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保全措施,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660.50元,由申请人通辽市以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