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953号之一
原告:通辽市以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批发城大厦01162幢5-510号。
法定代表人:***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2-189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丹农路1号海吉星电商大厦901。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原告通辽市以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XX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申请撤回对成都XX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后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以原告与上海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以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以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