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科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保定市科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保定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6行初14号

原告保定市科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原新市区)阳光北大街748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周润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哲,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艳,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东风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英,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坤,保定市应急管理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郎宏波,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许勤,该省省长。

委托代理人郑会,该省司法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单俊杰,该省司法厅工作人员。

原告保定市科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诉被告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复、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保定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科信公司诉称,2017年5月,保定民营科技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民营公司”)组织“保定工业园科苑街南延道路新建和凤栖街排水工程”的招标工作。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中标。民营公司与科信公司签订《工程监理协议》,约定由科信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监理。施工过程中,发现W8标高有问题,但民营公司也未提供任何变更资料。2017年6月26日凤栖街排水工程通过闭水试验,中保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凤栖街排水工程建设完成并自检合格。2017年8月4日,民营公司与中保公司签订《保定工业园区科苑街南延道路新建和凤栖街排水工程工期延期补充协议》,确认凤栖街排水工程已完成。科信公司随之撤出凤栖街。之后未收到任何有关凤栖街排水工程变更或者复工的通知。《保定工业园区凤栖街排水工程“6.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中显示,2018年3月,在施工工程中,因包工头刘锦山在得到民营公司、中保公司、设计院相关人员的口头同意,但没有正式变更施工图纸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W8西侧新建检查井(即事故发生井),并将该新建检查井与龙翔路原有污水管道联通,造成安全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保定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保定市工业园区凤栖街排水工程“6.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同意报告中“科信公司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除以50万元罚款”,并将批复送达科信公司。科信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收到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政复决【2019】2-1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批复。科信公司监理的工程早已于2017年8月完工,科信公司的监理义务已完成,而事故发生工程井并非其监理的工程,因此不负有监理义务,且发生在2018年6月,科信工程对事故发生工程的施工不知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关于对保定市工业园区凤栖街排水工程“6.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行政复议决定对科信公司的认定及处罚显属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保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保定市工业园区凤栖街排水工程“6.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对科信公司的认定及处罚,撤销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政复决[2019]2-183号行政复议决定,本案诉讼费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及保定市人民政府负担。

被告保定市人民政府辩称,一、保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保定工业园区凤栖街排水工程“6.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得批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后,保定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调查主体合法有效。事故调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事故调查组调取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事故调查组调取的证据均证实科信公司对上述事故的发生负有法律责任。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保定市人民政府批复系依法作为。二、应当依法驳回科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答辩称,一、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政复决[2019]2-183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复议审查,科信公司为保定工业园区凤栖街排水工程“6.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中所涉工程的监理单位,民营公司为建设单位,中保公司为施工单位。2018年6月19日,作业人员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进入污水井内作业发生事故,导致3名施工工人死亡,涉案事故发生后,保定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科信公司存在对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进行整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进入施工现场等未履行监理义务的问题,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对科信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该事故调查报告于2019年4月12日上报保定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17日,保定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保定工业园区凤栖街排水工程“6.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队事故原因、性质的认定,以及给予科信公司50万元罚款、追究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科信公司不服,于2019年9月1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科信公司在该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履行监理义务,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保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保定工业园区凤栖街排水工程“6.19”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有关调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复议程序合法。2019年9月19日,科信公司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经延期审理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复议决定,并邮寄送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科信公司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9日10时30分左右,保定市莲池区凤栖街南延污水管道检查井与龙翔路污水管道进行连通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较大中毒窒息事故。2019年4月12日保定工业园区凤栖街排水工程“6·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组作出《保定市工业园区凤栖街排水工程“6·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中包含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建议的内容,其中对科信公司,建议给予50万元罚款。2019年4月17日,保定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保定工业园区凤栖街排水工程“6·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批复原则同意该报告。2019年7月18日,科信公司领取该批复。科信公司对该批复不服,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2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复决[2019]2-183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保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保定工业园区凤栖街排水工程“6·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另查明,保定市莲池区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8月5日作出(冀保莲)安监罚[2019]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科信公司因《关于对保定工业园区凤栖街排水工程“6·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所涉行为进行了处罚。

本院认为,科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撤销保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保定市工业园区凤栖街排水工程“6.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对科信公司的认定及处罚。但该批复系保定市人民政府针对保定市应急管理局的请示而作出。且随后,保定市莲池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该批复作出了(冀保莲)安监罚[2019]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据此对科信公司作出了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对科信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以及对科信公司权利有实际影响的是保定市莲池区应急管理局(冀保莲)安监罚[2019]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保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保定市工业园区凤栖街排水工程“6.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指令,即使该批复向当事人送达,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是后续的行政行为,即保定市莲池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冀保莲)安监罚[2019]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故科信公司对保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保定市工业园区凤栖街排水工程“6.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起行政诉讼无法律依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市科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 明

审判员 褚铁军

审判员 别道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雅婷

书记员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