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湖南乐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起重机分公司、岳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21民初1863号
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对原告***与被告湖南乐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起重机分公司、岳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湘0621民初1863号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现裁定如下:
第1页第3行“(2017)”补正为“(2018)”。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