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92民初1208号
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58号(1-2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乐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乐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