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乐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湖南乐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安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0821民初117号 原告:湖南乐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77号东方智造港C4栋3楼3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5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原告湖南乐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业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乐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工资2312.6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21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2年7月18日入职原告乐业公司,原、被告双方订立劳动合同。2022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乐业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要求原告结算8月份工资,双方经沟通一致,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先向被告支付8月份工资2312.65元,待8月份工资具体明细出账后再进行补差结算。2022年9月15日,原告乐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经核算,被告***8月实际应发工资为2518.02元,扣除离职时已结算的2312.65元,还需补差205.37元,但因原告乐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疏忽,未将离职时已结算的2312.65元进行扣除,导致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再次向被告***支付了8月工资2518.02元,原告乐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被告***退还多支付的工资,被告***拒不退还。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予答辩。 原告湖南乐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入职告知书复印件一份、被告***在原告乐业公司时的考勤表及工资表一份、被告***书写的结清证明复印件一份、长沙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受理凭证打印件三页、EMS快递查询结果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乐业公司已告知被告***的薪酬标准、被告***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依据、被告***认可并已领取的初步核算的8月工资金额,原告最终核算并发放的被告8月工资金额8月工资额以及原告向被告发出退款律师函等的相关事实。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湖南乐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所举上述证据质证,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现予以认定,并附卷佐证。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于2022年7月18日入职原告乐业公司,原、被告双方订立劳动合同。2022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乐业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要求原告结算8月份工资,双方经沟通一致,并由被告***出具证明,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先向被告支付8月工资2312.65元,待8月工资具体明细出账后再进行补差结算。2022年9月15日,原告乐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经核算被告***8月实际应发工资为2518.02元,扣除离职时已结算的2312.65元,还需补差205.37元,但因原告乐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疏忽,未将离职时已结算的2312.65元进行扣除,导致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再次向被告***支付了8月工资2518.02元。因此,原告乐业公司要求被告***退还2312.65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原告乐业公司因疏忽在支付了被告***2022年8月份工资时多付了2312.65元,被告***因此多得的2312.65元,没有法律依据,且造成原告乐业公司受到损失,现原告乐业公司要求被告***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该案的起因也是因原告乐业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案产生的交通费,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湖南乐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312.65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湖南乐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