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05执46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广州德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仁厚直街12号首、二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23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德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裁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阶段,经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德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穗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239号仲裁裁决书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并未生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本案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本案**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鑫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