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102执889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楼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支付完毕本金292178.48元,再完成本案之外的质保金支付,申请人即可放弃主张本案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辽0102执88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