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泰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泰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新0102民初3626号 原告:新疆天泰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中路401号锦城大厦第三栋21层办公1号房。 法定代表人:***,新疆天泰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1092号。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天泰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宏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泰宏运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热力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泰宏运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热力集团公司向天泰宏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344,298.98元;2.判令热力集团公司向天泰宏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利息38,102.42元(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344,298.98元×年利率4.15%÷12个月×32个月);3.本案诉讼费由热力集团公司承担。诉讼标的合计382,401.4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8日,双方达成协议,天泰宏运建设工程公司为热力集团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十七户片区老城改造项目配备热力管网青岛家园换热站二次网改迁工程提供劳务,合同包干价为344,298.98元,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经天泰宏运建设工程公司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贵院,请求如诉。 热力集团公司辩称,对欠付的工程劳务费的数额认可,涉案工程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征收办让热力集团公司拆除,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征收办没有向热力集团公司支付款项,故热力集团公司没有向天泰宏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款项。热力集团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不同意向天泰宏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天泰宏运建设工程公司提交证据: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竣工验收报告一份,证明双方达成协议由天泰宏运建设工程公司为热力集团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十七户片区老城改造项目配备热力管网青岛家园换热站二次网改迁工程提供劳务,合同包干价为344,298.98元,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2020年10月11日,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热力集团公司的质证意见:对工程承包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问题予以认可。 本院对天泰宏运建设工程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天泰宏运建设工程公司所要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20年9月28日,热力集团公司(甲方)与天泰宏运建设工程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十七户片区老城改造项目配套热力管网青岛家园换热站二次网改迁工程,施工内容为D325*7直埋管道102米(沟长)及附件改线施工,工程期限为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包干价为344,298.98元,结算方式为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各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不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十七户片区老城改造项目配套热力管网青岛家园换热站二次网改迁工程于2020年10月11日经双方验收质量评定合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热力集团公司是否向天泰宏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利息及利息的数额。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分析如下: 根据天泰宏运建设工程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可以认定热力集团公司欠付天泰宏运建设工程公司工程劳务费344,298.98元,热力集团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故对天泰宏运建设工程公司要求热力集团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344,298.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热力集团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涉案工程完工后向天泰宏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344,298.98元,自工程验收之日2020年10月11日的次日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按照年利率4.15%计算,热力集团公司向天泰宏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利息38,102.42元(344,298.98元×年利率4.15%÷12个月×32个月,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 综上所述,新疆天泰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疆天泰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344,298.98元; 二、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疆天泰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8,102.42元(344,298.98元×年利率4.15%÷12个月×32个月,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6.02元(新疆天泰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36.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