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802民初5281号之一
原告:河南福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新区文昌街道办事处(杨庄村郇塔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丰收路566号锦祥社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福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福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福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南福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