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执17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王储街道丰收路**锦祥社区院内。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9月6日生,汉族,住,住河南省林州市/div>
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970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诉讼费628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经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及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及公积金信息如下:
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公积金: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席东彦
审判员 张家辉
审判员 位青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天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