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执17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焦作市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丰收路**锦祥社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民终9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为: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返还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136910.9元。二、驳回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821元,鉴定费13500元,合计17321元,由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负担73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42元,由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由***负担364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具体查询执行情况如下:
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证券、无公积金等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日期为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2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需在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
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津L×××**的五菱牌车辆,查封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查封申请。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联系被执行人***,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廉玉光
审判员  翟 卫
审判员  梁小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