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4284号
原告: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丰收路566号锦祥社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侯建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女,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席东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武 敏
书 记 员 冯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