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8民终3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峰,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林州市万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丰收路566号锦祥社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峰因与被上诉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0811民初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不再有纠纷和争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海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海峰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0811民初8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海峰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35元,减半收取4017.5元,由***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35元,减半收取4017.5元,由*海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古海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