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亿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5913号
原告:焦作亿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路牛庄花坛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郭新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梦,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丰收路**锦祥社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政府**/div>
法定代表人刘朋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长海,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主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焦作亿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路长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亿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樊媛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