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802民初3193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安庆皖江高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经开区秦潭路与迎宾东路交叉口和平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庆皖江高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