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802民初2430号
原告:安庆市百安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永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庆皖江高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安庆经开区秦潭路与迎宾东路交叉口和平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庆市百安居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皖江高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安庆市百安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百安居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百安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3272元,减半收取16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庆市百安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