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民终13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新浦路明发新城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映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林,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飞,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皖江高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孵化园B1#楼。
法定代表人:周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焱,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宁,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迈公司)与上诉人安庆皖江高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江高科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21)皖0802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虽确定了合同总价为3155264.68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祺迈公司存在变更部分设备以及工程增量的事实。案涉《竣工验收证明书》仅能证明案涉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一审法院依据《竣工验收证明书》确认的金额为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亦与合同约定内容及当事人后期履行行为不一致,故一审法院应当依据证据规则,指引双方就案涉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决算审核,以确定案涉工程决算价款。故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皖0802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及上诉人安庆皖江高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28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查世庆
审 判 员 王纯兵
审 判 员 侯永言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江 莹
书 记 员 刘 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