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11民初167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大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共创投资有限公司、安庆皖江高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大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大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大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庆大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浩
审 判 员 吴宜俊
人民陪审员 方扣霞
书 记 员 方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