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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湖南红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002民初1760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