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002民初1760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