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17128号
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四川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3元,由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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