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91民初4748号
原告:***,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徐州阿卡控制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安大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阿卡控制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