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名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名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8民初4813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名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区颐馨苑写字楼9号楼04**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N1FN1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名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