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8民初4813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名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区颐馨苑写字楼9号楼04**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N1FN1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名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