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330号
申请人:山东名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区颐馨苑写字楼9号楼04**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N1FN1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菏泽市神农百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北城街道长城路999号文创大厦140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UAX1K6A。
法定代表人:彭南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彭南南,女,1988年12月2日出租一,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申请人山东名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市神农百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彭南南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神农百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彭南南名下银行存款148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1723财保1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神农百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彭南南名下银行存款148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冻结被申请人彭南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广州北路营业所6045××××4772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48万元,实际冻结20.4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6217××××4312-156-1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48万元,实际冻结8.25元。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帐户存款最高限额90万元,实际冻结14980.76元。以上帐户冻结期限均一年(2022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于2022年5月27日在中国银行淄博张店支行营业所24××××CNY0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48万元,实际冻结4891.40元。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330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