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8127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路5号临4幢-1035。
法定代表人:黄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第三人:上海各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各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各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施 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