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吉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四川吉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财保197号
申请人:四川吉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JB4N370
法定代表人:邓腾伏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建,男,系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吉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3WK68
法定代表人:毛西秋
住所地: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四川吉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吉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为15×××18(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网点:四川省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人民币834000.00元。
申请人四川吉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提供其法定代表人邓腾伏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车牌号:川E×××××,发动机号码:278××××9931,车架号码:WD××××0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吉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吉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为15×××18(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网点: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冻结额度人民币83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四川吉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腾伏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车牌号:川E×××××,发动机号码:278××××9931,车架号码:WD××××05),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69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吉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朝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杜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