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塔拉蒙古自治州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701执保162号
申请人:四川路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海滨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塔拉蒙古自治州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赛里木湖镇精河路**房间/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平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4年11月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申请人:**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风景名胜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文化路**楼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管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新疆赛里木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青德里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路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塔拉蒙古自治州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风景名胜管理委员会、新疆赛里木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路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塔拉蒙古自治州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风景名胜管理委员会、新疆赛里木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等值房产、机动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塔拉蒙古自治州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风景名胜管理委员会、新疆赛里木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等值房产、机动车辆(保全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留置、转让)予以保全。
二、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O二O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莫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