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路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7民初36号
原告:四川路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熊万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镇。
法定代表人:谢小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邹兆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男,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刘庆,该管委会主任。
被告:新疆赛里木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田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路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被告新疆赛里木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路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以“与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路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路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51.87元,减半收取计74425.94元,由原告四川路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骆玲
审 判 员 杜娟
人 民 陪 审 员 孙凤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朱娟娟
书 记 员 王菁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