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执字第941-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铭嘉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烟台市铭嘉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铭嘉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1029元至本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纪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