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中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92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邱平,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8)鲁069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中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监理费380000元、工程造价咨询费398000元、工程招标代理费104764.2元,合计882764.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中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1日前的工程监理费利息46491元、工程造价咨询费利息45677元、工程招标代理费利息13905元,合计106073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以欠付的工程监理费380000元、工程造价咨询费398000元、工程招标代理费104764.2元,合计882764.2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3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进行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与车辆的财产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以(2018)鲁0692民初307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烟台高新区烟台智慧城项目;于2019年2月2日以(2019)鲁0692执21号执行裁定书轮候冻结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支行银行存款1050000元,实际冻结0元。现因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金额不足且系轮候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692执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成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