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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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3财保604号
申请人: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道)***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东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路1044号长沙肠衣厂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1年9月24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函和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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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或扣押、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