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南远母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东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21执保2905号 申请人:湖南南远母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宾塘路15号6号栋厂房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9948831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东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路1044号长沙肠衣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LRK17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南远母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2022)湘0121财保116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7,683.4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08元,已由申请人湖南南远母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