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财保1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百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百益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陕0102财保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百益实业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长乐中路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5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且已经过西安仲裁委员会同意,撤回对被申请人西安百益实业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百益实业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长乐中路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50000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铁虹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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