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6执651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海港广场15号楼23层-23A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三环路西三段1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幢9层16号。
法定代表人:***。
四川鑫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成都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116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鑫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86884元,执行费826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未执行到位。
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成都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成都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的车辆、不动产、银行、工商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