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24民初304号
原告:***,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家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现住镇康县。
被告:云南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珠街乡***九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N6DFA4A。
法定代表人:***,男,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男,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5301201711399625。
原告***诉被告***、云南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云南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 涛
审 判 员 鲍 芯
人民陪审员 高占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