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24民初304号 原告:***,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家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现住镇康县。 被告:云南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珠街乡***九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N6DFA4A。 法定代表人:***,男,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男,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5301201711399625。 原告***诉被告***、云南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云南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 涛 审 判 员  鲍 芯 人民陪审员  高占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