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阿拉善分公司

原告某某*巴彦浩特镇远华通信设备维护中心诉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LBAMSG-2项目总承包管理部第六项目部、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额民一初字第372号 原告*****巴彦浩特镇远华通信设备维护中心。住所地内蒙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革永明,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LBAMSG-2项目总承包管理部第六项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 项目部负责人**,系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浩特镇远华通信设备维护中心诉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LBAMSG-2项目总承包管理部第六项目部、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彦浩特镇远华通信设备维护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巴彦浩特镇远华通信设备维护中心承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1450元,予以退还原告*****巴彦浩特镇远华通信设备维护中心。 审 判 长 包毕 力格 审 判 员 苏都毕力格 人民陪审员 ** 其格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巴 德 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