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阿拉善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2921民初1430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蒙古族,系阿左旗交通局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左旗巴彦浩特镇。 负责人:***和,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3日以该案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