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民初1641号
原告:***盟军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盟军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盟军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