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阿拉善分公司

某某盟军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民初1641号 原告:***盟军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盟军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盟军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