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南宁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青执字第35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宁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南宁市沙井旱塘路7号12栋。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南宁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经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