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鸿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业地下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民初435号
原告: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富丽嘉花园2号楼2室。
法定代表人:秦锦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珏,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公司员工。
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通榆北路228号(C)。
法定代表人:刘训浪。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东,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民,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盛业地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15号6栋4楼。
法定代表人:蒋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公司员工。
第三人:苏州市吴江滨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县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中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冠洲,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公司员工。
第三人:苏州鸿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嘉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吕瑞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莉珍,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业地下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市吴江滨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鸿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104633元,减半收取52316.5元,由原告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
审判员  范晓荣
审判员  张小全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