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鸿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鸿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执2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鸿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吕瑞峰。
被执行人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骆惠亚
苏州鸿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苏仲裁字第0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苏州鸿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价款400000元;案件仲裁费11906元,由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苏州鸿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411906元。该院出具(2017)苏05执6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执行标的411906元,执行费6079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均被退回。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5辆,本院他案已轮候查封,但均因下落不明而无法处置。此外,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查询关联案件,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未能有效执结。
4、2018年7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并传唤其于2018年7月4日至本院进行终本约谈。
5、2018年7月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41190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他案轮候查封的机动车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王长栋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