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科特威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116执1473号 陕西科特威智能机械有限公司、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科特威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16民初20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70695元支付违约金(以70695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支付律师费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237元、保全费520元、执行费117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回案款人民币85029.03元(含执行费117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费11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116执1473号案执行完毕,于2024年7月15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